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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8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臺北縣淡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各編號所載 ,並各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 、二、三、四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時間犯附表各編號所列 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編號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2條,裁定如主文, 並各就附表各編號所載之犯罪及就附表編號1 、2 、3 、4 所列之犯罪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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