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7 日之前4 日內某時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39號(
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789號),判處
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