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臺北市○○
上列受刑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聲減字第3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1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183 號(
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5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 萬元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