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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3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96年7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27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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