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96年7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27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柒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