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周嬿容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
羈押期間延長貳月,並禁止接
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
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
勾串共犯及
證
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6年5 月3
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8 月3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二、茲本院於96年9 月6 日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辯護人之
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96年10月3 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