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坤樟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具 保 人 潘素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素娥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簡坤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訊問後
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 萬元,由具保人潘素娥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已逃匿,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
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麗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