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 月29日執
行羈押,茲本院
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 月29
日起
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
定如主文。並於96年9 月17日當庭
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