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 乙○○
樓
樓
被告 甲○○
上列
當事人間因95年度易字第171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