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960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6年2 月11日凌晨1 時許
,在臺北縣○○鎮○○路○○○ 巷○ 弄○ 號樓梯間,基於傷害
之犯意,以鋁棍毆打
告訴人頭部,致
告訴人受有腦震盪及臉
部開放性撕裂傷之傷害,故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30萬元及自96年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未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713號),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本
院96年度易字第第960 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
予以駁回。而原告之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