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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附民字第 1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7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刑事竊盜罪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 10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7 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此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之收狀日期 為「民國96年7 月17日上午」即明,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 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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