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7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刑事
竊盜罪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
10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7 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此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之收狀日期
為「民國96年7 月17日上午」即明,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
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