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楊揚
律師
被 告 甲○○
上
當事人間因96年度附民字第198 號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起訴主張如起訴狀
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自字第5 號刑事
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自均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