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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附民字第 2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16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 辯。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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