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16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
辯。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判決,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