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郭煥宇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緝字第62、64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
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煥宇、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
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