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附民緝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郭煥宇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緝字第62、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煥宇、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 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