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柏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羿恩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
被 告 竝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桓彥
兼 被 告
被 告 葉祐豪
李嘉益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32 號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中有關被告李桓彥、葉佑豪、李嘉益
被訴背信
犯行之損害賠償部分,
暨竝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該部
分之連帶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之其他部分,業經本
院依法駁回,詳如附件所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