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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彩蓮 選任辯護人 謝玉玲律師       童雯眴律師       林辰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7154、8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彩蓮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彩蓮係址設臺北市○○區○○路○○號 1 樓「美奇生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美奇公司」)負責 人,明知其自美國地區購買之EiTaMeiDietarySupplement( 愛她美天然補給品) 含有Desmethylsibutramine 藥品成分 ,屬於非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之禁藥,竟於民國97年7 月31 日,將15萬粒「愛她美天然補給品」膠囊粒自香港進口輸入 臺灣後,委託不知情之工廠,將上開膠囊粒分裝為30粒罐裝 及每片10粒、每包3 片之包裝,定價均為新台幣3,000 元, 並於包裝上將品名標示為「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再透過 不知情之經銷商在全省藥房販賣,同時在PChome 網 路商店 街販賣。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下稱臺南縣調站 )於99年4 月1 日在上址執行搜索,扣得「美奇愛她美荷葉 膠囊」131 罐(每罐30粒)、「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281 片(每片10粒)、進口報單影本1 張,復經警於99 年5月13 日會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人員在上址執行搜 索,扣得「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73罐(粉紅色、每罐30粒 )、「美奇愛她荷葉膠囊」19包(10粒裝)、「美奇愛她美 荷葉膠囊」456 罐(黃色、每罐30粒),因認被告涉犯藥事 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及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 販賣罪等情。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 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 參照)。 三、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陳郁 義、呂福信之證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食 品藥物管理局)網路公告列印資料、99年4 月21日FDA 研字 第0990018139號函及檢附之檢驗報告書、PChome商店街列印 資料、進口報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及 上開扣案物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美奇公司」負責人,於97年7 月31日 進口「愛她美天然補給品」膠囊粒後,將上開膠囊粒分裝, 並於包裝上將品名標示為「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販售等情 ,惟堅決否認有何輸入及販賣禁藥之犯行,辯稱其係經行政 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准進口「愛她美天然補給品」膠 囊粒,該項產品屬於食品,且其多次自費將該項產品送往「 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下稱「超微量實驗室」)及「華 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友公司」)檢驗,均 不含西藥成分,而藥物類緣物種類甚多且不斷增加,其不知 上開產品含有Desmethylsibutramine藥品成分等情,經查: (一)被告為「美奇公司」之負責人,未經核發藥品許可證,於 97年7 月31日進口「愛她美天然補給品」膠囊粒後,將上 開膠囊粒分裝,並於包裝標示品名為「美奇愛她美荷葉膠 囊」,委由「壹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壹豐公司」) 經銷及自行在網路上販售,嗣經臺南縣調查站於99年4 月 1 日在「美奇公司」執行搜索,扣得「美奇愛她美荷葉膠 囊」131 罐(每罐30粒)、「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281 片(每片10粒),其中外觀為白色膠囊之「美奇愛她美荷 葉膠囊(每片10粒)」,含有Sibutramine (諾美婷主成 分)之類緣物N-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至於「美奇 愛她美荷葉膠囊(塑膠罐裝)」及外觀為綠色圓形錠之「 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每片10粒)」經檢驗後,均未含有 Sibutramine 等西藥成分等情,業經被告坦認無誤(見臺 南縣調查站藥事法案卷第1 至2 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偵字第7154號卷第7 至8 、31至32、87至88頁 、99年度偵字第8087號卷第10至11頁,本院卷(一)第19 頁反面至第20頁反面、第162 頁反面),並經證人即「壹 豐公司」及「華德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立祥證述明確(見 本院卷(一)第207 頁反面至第208 頁反面),另有「美 奇公司」基本資料、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4 月21日FDA 研 字第0990018139號函檢附之檢驗報告書、99年12月16日 FDA 藥字第0990072811號函、網路銷售廣告網頁、本院搜 索票、臺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產 品全權代理進口協議書、進口報單、「美奇公司」公告、 「壹豐公司」100 年5 月9 日陳述書附卷可稽(見上開調 查站案卷第22至24、43至47頁,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679 號卷第3 頁反面至第5 頁反面、99年度審訴字第579 號卷 第36至37頁、本院卷(一)第48、227 頁),是被告確有 輸入及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之客觀行為一節,應 足認定。 (二)「美奇公司)就「愛她美天然補給品」膠囊向主管機關申 請查驗登記後,食品藥物管理局於93年2 月6 日以衛署食 字第0930400590號書函函示該項產品係屬食品管理並核准 進口,「美奇公司」據此核准書函,於93年6 月20日、97 年4 月22日、7 月31日分別進口「愛她美天然補給品」膠 囊,此有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3 月9 日FDA 研字第0990 082337號函及檢附之書函、進口報單在卷可參(見前開檢 察署99年度偵字第7154號卷第63至64、94至95頁,本院卷 (一)第87頁至第89頁反面、第133 頁),是被告辯稱「 愛她美天然補給品」係屬食品,業經衛生署核准以食品性 質進口等情(見上開調查局案卷第2 至3 頁、前開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7154號卷第8 、31至32頁、99年度偵字第 8087號卷第10至11頁,本院卷(一)第19頁反面、卷(二 )第148 頁反面),應屬可採。又「美奇公司」於93年6 月28日、95年1 月5 日、97年4 月8 日,委請「華友公司 」就「愛她美天然補給品」之西藥成分進行檢驗,另於97 年6 月5 日委請「超微量實驗室」就該產品進行113 項常 見西藥成分及減肥藥定性分析檢驗,上開檢驗項目包含 Sibutramine 成分(諾美婷主成分),檢驗結果均未檢出 西藥成分,且「超微量實驗室」及「華友公司」均屬經相 關單位認證通過之合格檢驗單位等情,此有「超微量實驗 室」97年6 月16日出具之檢驗報告、「華友公司」93年7 月1 日、95年3 月10日、97年4 月15日出具之檢驗報告、 「華友公司」認證證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9 月21日台檢(化超)字第100092301 號函檢附之「超 微量實驗室」認證證書附卷供佐(見前開檢察署99年度偵 字第7154號卷第41至58、115 至126 、177 至180 頁,本 院卷(一)第138 至140 、218 至219 頁、卷(二)第67 至81頁),足認被告自93年起,經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以 食品性質進口「愛她美天然補給品」膠囊後,已多次將該 項產品送交合格之檢驗單位檢測成分,檢驗結果均不含西 藥成分,且證人即「超微量實驗室」職員文元民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美奇公司」確於97年6 月5 日委請該實 驗室檢測「愛她美天然補給品」膠囊有無含有西藥及減肥 藥成分,該實驗室係針對固定項目進行檢測,「美奇公司 」不得選擇僅就部分項目進行檢測等情(見本院卷(一) 第211 至212 頁),是被告辯稱其多次自費委請「超微量 實驗室」及「華友公司」就「愛她美天然補給品」膠囊進 行檢驗,檢驗結果均無藥品成分,實不知該產品含有 N-Desmethylsibutramine藥品成分等情(見上開調查局案 卷第3 頁、前開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154號卷第8 、31至 32、88頁、99年度偵字第8087號卷第11頁,本院卷(二) 第148 頁反面至第149 頁),應非無據,則被告進口及販 售前開產品時,主觀上知否該產品係屬未經核准輸入之禁 藥一節,即非無疑。 (三)又食品藥物管理局係於94年12月受理摻西藥案件檢驗時, 發現未知可疑成分,將該可疑成分自檢體中純化,並以精 密儀器測定,綜合所得圖譜資料,與國際上發表之文獻比 對後,於95年4 月間確定N-Desmethylsibutramine結構( 該名稱與Desmethylsibutramine係屬分子量265 之同一成 分),並在該局內部圖譜資料庫中建檔,以供例行檢驗比 對,復於95年7 月間將N-Desmethylsibutramine建置於該 局類緣物資訊網頁,該局未曾核准含有此成分之藥品,另 衛生署於97年5 月28日在該署網頁發布之新聞復提及該署 未核准含有此成分之藥物等情,此有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 2 月11日FDA 風字第0990006995號、100 年10月13日FDA 研字第1000064106號、100 年11月10日FDA 研字第100007 1536號函、減肥藥檢驗資訊網頁資料、衛生署網頁供參( 見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469 號卷第13、14頁、本院卷(二 )第65、84、96頁),亦即食品藥物管理局於95年4 月間 即確定上開類緣物之結構,並於同年7 月間將之建置於該 局類緣物資訊網頁,衛生署則於97年5 月28日以在網站發 布新聞之方式,宣示未曾核准含有此成分之藥品。惟被告 陳稱其未具有醫藥方面之學歷背景,亦無藥師或醫師資格 等情(見前開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154號卷第8 頁,本院 卷(二)第149 頁),且「美奇公司」進口及銷售之前揭 產品復未在上開新聞稿報導含有N-Desmethylsibutramine 成分之產品之列,此有衛生署網頁在卷供佐(見本院99年 度聲搜字第469 號卷第14頁),又依前所述,「愛她美天 然補給品」膠囊係經衛生署核准以食品性質進口,則不具 醫藥專業背景之被告是否得以僅因食品藥物管理局將上開 成分列入網站關於類緣物資訊之網頁及衛生署發布之新聞 內容等情,即知前述產品含有N-Desmethylsibutramine成 分,即難謂無疑。再者,類緣物係指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 產生之副產品,此有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16日FDA 藥 字第0990072811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8頁),證 人即「華友公司」實驗室主任莊清堯復證稱類緣物係合成 所得,須待某公司合成含有某項類緣物成分之產品並販售 ,經衛生署查獲檢測後,始得以知悉該項類緣物之成分, 而「華友公司」須自行上網查詢衛生署公告之類緣物項目 ,始得以知悉公告類緣物之項目有無新增等情(見本院卷 (一)第209 頁、第210 頁反面至第211 頁),證人文元 民亦證稱須待主管機關公告類緣物成分後,檢驗機構始知 該項類緣物,「超微量實驗室」會定期上網查詢衛生署公 告類緣物之項目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11 頁反面至第 212 頁反面),堪信類緣物之項目係隨時間經過不斷增加 ,檢驗機構須自行查詢衛生署公告之內容,始知有無新增 之類緣物項目;而依上所述,食品藥物管理局雖係於95年 7 月間,即將N-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建置於該局網 站之類緣物資訊,然該網站關於類緣物之資訊,僅供學術 交流及消費者保護所用,非屬正式公告,且「華友公司」 係自98年6 月下旬起,始對N-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 進行檢驗,「超微量實驗室」則係於99年7 月間,始取得 N-Desmethylsibutramine檢驗標準品,並於100 年5 月間 將N-Desmethylsibutramine列為減肥定性項目等情,此有 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11月10日FDA 研字第1000071536號 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9 月21日台檢(化 超)字第100092301 號函、「華友公司」100 年10月5 日 (100 )華公字第100501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二) 第67、83、96頁),因「華友公司」及「超微量實驗室」 均係以檢驗藥物、食品等成分為業務內容之機構,衡情, 「華友公司」及「超微量實驗室」為使檢驗結果足供委託 人之信賴,應會定期查詢主管機關列管之項目,並隨之及 時更新檢驗項目,此自前述證人莊清堯及文元民證稱「華 友公司」及「超微量實驗室」會定期查詢衛生署公告之類 緣物資訊,以更新檢驗項目等情亦明,然依上所述,「華 友公司」及「超微量實驗室」等具有檢驗專業之機構亦非 在食品藥物管理局首次確定N-Desmethylsibutramine結構 並將之建置於該局網站關於類緣物資訊之際,立即將該成 分列為檢驗項目,自難期不具醫藥或檢驗專業之被告得於 食品藥物管理局確定N-Desmethylsibutramine之結構並列 入網頁時,立即知悉其以食品性質進口、販售且屢經檢驗 不含西藥成分之「愛她美天然補給品」膠囊含有或可能含 有該項藥品成分。換言之,食品藥物管理局雖係於95年間 即確定N-Desmethylsibutramine結構,並在相關網站建置 此項類緣物之成分,且臺南縣調查站於99年4 月1 日在「 美奇公司」查扣之部分產品亦含有上述藥品成分,然仍無 從據此逕行認定被告於97年7 月31日進口「愛她美天然補 給品」及販售時,主觀上明知或得以預期該項產品含有前 開成分,是被告辯稱其不知該項產品含有藥品成分等情, 應屬可信。 (四)另臺南縣衛生局於97年11月5 日在呂福信經營位於臺南縣 永康市○○○路○○○ 號之「美日康藥局」,抽檢該藥局販 售之「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1 盒,該盒產品經藥物食品 檢驗局(99年1 月1 日改組為食品藥物管理局)於97年11 月19日檢驗含有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且該盒產品 係「美奇公司」於96年12月18日銷予「壹豐公司」後,由 「壹豐公司」於97年1 月10日經銷予「美日康藥局」販售 之商品等情,業經證人呂福信、「壹豐公司」業務人員陳 郁義、林立祥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04 至206 、 208 頁),並有臺南縣衛生局97年12月3 日衛藥字第0970 033147號函及檢附之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藥物食品檢驗 局97年11月19日藥檢南字第0971600241號函檢附之檢驗報 告書、「壹豐公司」100 年5 月9 日陳述書及檢附之銷貨 單、退貨單、100 年9 月26日函檢附之銷貨憑單、法務部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00 年11月24日南市機六字第100660 48510 號函及檢附之臺南縣調查站99年4 月2 日調勵法字 第09967005660 號函在卷供參(見前開調查站案卷第17至 20頁,本院卷(一)第227 至229 頁、卷(二)第88至89 、106 、108 頁);又被告於97年7 月31日進口「愛她美 天然補給品」膠囊,並於99年4 月1 日前以「美奇愛她美 荷葉膠囊」為名,販賣該項產品一節,亦經被告坦認無誤 (見本院卷(一)第20頁),足認被告於臺南縣衛生局抽 檢之上述產品經檢驗含有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後, 仍有進口及販賣該項產品之行為。然依前所述,臺南縣衛 生局於97年11月5 日查扣之「愛她美荷葉膠囊」係在「美 日康藥局」抽檢所得,而「美日康藥局」販售之上開產品 復係自「壹豐公司」購得,非直接向「美奇公司」進貨, 亦即上開經檢驗含有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之產品, 非自被告經營之「美奇公司」或直營店取得,自難逕認被 告於97年間即知悉「美日康藥局」販售之該等產品遭抽檢 及檢驗結果;況被告辯稱其未獲相關單位告知藥物食品檢 驗局於97年11月19日作成之檢驗結果等情(見本院卷(一 )第161 頁反面),且藥物食品檢驗局於97年11月19日就 上開「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作成檢驗報告後,僅於同日 將檢驗結果檢送臺南縣衛生局,臺南縣衛生局則於97年12 月3 日函請臺南縣調查站偵辦,藥物食品檢驗局及臺南縣 衛生局均未將上述檢驗結果通知該產品之代理商「美奇公 司」,而臺南縣調查站遲至99年3 月31日始以上開藥物食 品檢驗局97年11月19日檢驗報告,向本院聲請搜索票,並 於99年4 月1 日前往「美奇公司」執行搜索,此有食品藥 物管理局100 年2 月21日FDA 南字第1000007517號函、臺 南市衛生局100 年3 月30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00011358號 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27 、172 頁),並經本 院核閱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469 號卷宗無誤,堪信被告辯 稱其在臺南縣調站於99年4 月1 日執行搜索前,不知藥物 食品檢驗局於97年11月19日作成之上述檢驗結果等情,應 非虛妄。 (五)再者,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近期查獲不法藥物之圖檔」 內,雖列有「美奇公司」進口之「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食 品」,此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憑(見前開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7154號卷第20、23頁),然食品藥物管理局係就臺南縣 調查站於99年4 月1 日在「美奇公司」查扣之「美奇愛她 美荷葉膠囊」驗出含有N-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後, 始將此商品列入「近期查獲不法藥物之圖檔」,此有食品 藥物管理局100 年11月10日FDA 研字第1000071536號函為 佐(見本院卷(二)第96頁),即無從以此認定被告於99 年4 月1 日前,就前開產品含有或可能含有上述藥品成分 一節確有認識。而被告於97年7 月31日進口「愛她美天然 補給品」後,固僅於98年10月1 日及99年1 月26日,委由 「華友公司」分別就該產品之食品營養成分及咖啡因定量 分析等項目進行檢驗,未再就該產品有無含有西藥成分之 項目進行檢驗,此有「華友公司」98年10月9 日及99年1 月27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可參(見前開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7154號卷第36、37頁),惟依上所述,被告否認其於99年 4 月1 日前,知悉「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含有或可能含 有藥品成分等情,又被告係經衛生署核准以食品性質進口 「愛她美天然補給品」,且被告於93年6 月28日、95年1 月5 日、97年4 月8 日及97年6 月5 日,已分別委請「華 友公司」及「超微量實驗室」等合格檢驗單位,就該項產 品有無含有西藥成分(包含諾美婷主成分Sibutramine ) 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均未檢出西藥成分,而藥物食品檢驗 局於97年11月19日就臺南縣衛生局抽檢之「美奇愛她美荷 葉膠囊」驗出含有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後,相關單 位復未將此檢驗結果通知代理商「美奇公司」,自難期非 具醫藥或檢驗專業之被告得於99年4 月1 日前,知悉上述 非以藥品管理且屢經合格檢驗單位檢驗不含藥品成分之產 品,含有或可能含有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則縱使 被告於97年7 月31日後,未再就該產品是否含有藥品成分 送檢,亦難認有何不當之處,尚無從以此認定被告主觀上 確有輸入或販賣禁藥之犯意。另檢察官指被告販賣前開產 品之網路廣告提及血壓異常或患有心臟疾病者切勿使用上 開產品,認被告主觀上已知該產品含有藥物成分等情,此 有網頁廣告在卷為佐(見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679 號卷第 4 、5 頁),然依目前消費型態而言,廠商為避免消費者 因使用產品引發過敏或不適,造成消費糾紛,多會在產品 廣告或包裝上加註具有心血管疾病或過敏體質者不宜或應 注意使用產品等警語,此項警語之標示尚非以含有藥品成 分之產品為限,即亦無從僅以被告刊登之網路廣告載有上 開語句,逕認被告已知該產品含有藥物成分。 (六)綜上所述,被告於97年7 月31日輸入之「愛她美天然補給 品」中,部分產品固含有N-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 惟被告係經衛生署核准以食品性質進口上述產品,且被告 自93年至97年間,已多次委由合格檢驗單位就該項產品進 行檢驗,檢驗結果均無西藥成分;又藥物食品檢驗局於97 年11月19日就臺南縣衛生局在「美日康藥局」抽檢之「美 奇愛她美荷葉膠囊」驗出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後, 被告亦未獲相關單位之通知,則被告辯稱其不知該產品含 有上開藥物成分等情,應屬有據。至於食品藥物管理局雖 於95年間即確定N-Desmethylsibutramine之結構,並將此 成分列入該局網站關於類緣物資訊之網頁,然類緣物之種 類甚多且項目不斷增加,「華友公司」及「超微量實驗室 」等以檢驗為業並定期查詢衛生署公告之類緣物項目之專 業單位亦非於95年間,即將此成分列入相關產品之檢驗項 目內,自難期非具檢驗專業之被告得因食品藥物管理局確 認上開類緣物之成分後,立即知悉有此項類緣物之存在, 並進而知悉其以食品性質進口且屢經檢驗不含西藥成分之 上述產品含有或可能含有此項成分,是無從僅以食品藥物 管理局曾將上開成分列入類緣物資訊之網頁,遽行認定被 告於99年4 月1 日前輸入及販賣上述產品時,主觀上對於 該項產品含有或可能含有N-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一 節已有認識。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於97 年7 月31日輸入及於99年4 月1 日前販賣上述產品時,知 悉該項產品含有藥品成分,縱被告確有輸入及販賣未經核 准輸入之禁藥等客觀行為,然因無從認定被告具有主觀犯 意,即不得以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及第83條第1 項所定輸 入及販賣禁藥等罪相繩,本件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七)另起訴書固記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 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下稱臺中機動查緝隊)於99年5 月13日,會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人員,在 「美奇公司」執行搜索,查扣「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粉 紅色、每罐30粒」73罐、「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10粒裝 )」19包、「美奇愛她美荷葉膠囊(黃色、每罐30粒)」 456 罐等情(見起訴書第1 頁),惟臺中機動查緝隊查扣 之上開產品經檢驗後,均未檢出西藥成分,此有食品藥物 管理局99年6 月17日FDA 研字第0990027203、0990027204 、0990027205號函檢附之檢驗報告書可參(見前開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7154號卷第187 至193 頁),且公訴檢察官 亦當庭表示本案起訴被告涉犯販賣禁藥罪部分,係指被告 於99年4 月1 日前之行為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61 頁 反面),堪認被告於99年4 月1 日至同年5 月13日間有無 販賣禁藥之行為,非在本案起訴範圍內,本院自毋庸審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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