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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周佳慧 被   告 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東森房屋中山捷運加盟       店) 法定代理人 郭維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 8 月22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42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 0 年9 月9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有本院 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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