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經濟部
法定
代理人 施顏祥
代 理 人 許坤立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得意典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翰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捌佰零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