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康百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水來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三普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連進隆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1,049,729 元與所附證物所示新臺幣1,14
9,729 元不符,若有誤,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