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6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衛斯理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凱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錫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