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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5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明福 一、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債務人華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賴淑惠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位勿省略),並具狀更正相對人為華峰汽車貨運有     限公司。  (三)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火明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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