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羅明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火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