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銓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榮耀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美工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股東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股東之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美工科技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事件
,並列
清算人或全體股東為
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趙聖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