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仲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長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