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龍飛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4樓
之1
法定
代理人 謝俊立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24樓
之1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廣生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並具狀陳報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於100 年10月5 日通知提出,債權
人於100 年10月7 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