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7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飛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4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謝俊立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24樓             之1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廣生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並具狀陳報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於100 年10月5 日通知提出,債權 人於100 年10月7 日收受通知,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