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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71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債務人  宇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可蒂即陳季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瑄即林湘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麒竣即陳澤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叁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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