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宇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可蒂即陳季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瑄即林湘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麒竣即陳澤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叁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