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莊偡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亞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賴文煒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請求年息6%之依據(法定利率為5%,僅票據債權可請求6%)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