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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76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文煒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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