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靖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26樓之1
法定
代理人 陳平志 住高雄市○○區○○○路○○○號26樓之1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因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士林化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