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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7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靖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26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平志  住高雄市○○區○○○路○○○號26樓之1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士林化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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