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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807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相 對 人債務人  萊茵商旅名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叁佰肆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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