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海寧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慶銅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
債務人向宏茶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向富琮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三) 相對人即債務人向華彬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四) 具狀更正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因
聲請狀所載為「向宏
茶葉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