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芮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葦蓁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冠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
暨美金
貳仟肆佰陸拾伍元陸角,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