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謝崇仁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 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信成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惠美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
(三) 請
具狀陳明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是否依據票據關係或
借貸
關係請求。
(四) 臺端所提票據,其中陳信成簽發之面額70萬元(票號:0
000000)、面額200 萬元(票號:0000000 )、面額250
萬元(票號:0000000 )等三張票據,查無葉惠美
背書
,該部分請求葉惠美
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五) 請具狀陳明相對人即債務人有無「成昌企業有限公司」
,如有,請求給付之依據及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