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宏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宏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芳誼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