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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1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鵬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旭 一、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債務人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倪心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倪心燕係法代,債務人,應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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