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鵬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光旭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倪心燕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倪心燕係法代,
非債務人,應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