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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1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現代物業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金葉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林日照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100 年12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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