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現代物業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蔡金葉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日照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100 年12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
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