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明達即新業五金行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袁哲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