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越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錫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三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進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