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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25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唯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如 相 對 人債務人  林雅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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