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5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唯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玉如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雅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