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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東洋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園分公司」 ,設於臺北市萬華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 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73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翁康雄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 │AD0000000 │100年8月15日 │ │ │ │限公司雙園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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