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東洋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梅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園
分公司」
,設於臺北市萬華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
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73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翁康雄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 │AD0000000 │100年8月15日 │
│ │ │限公司雙園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