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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司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方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非訟 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為建偉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檢具公司 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所 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依前開規定,本件清算人之 聲報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7 日通知聲報人於 7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0 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報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報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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