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債 務 人 林汶萱(原名:林秀娟)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1日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自同年6 月22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而債務人現於臺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士林區清潔隊擔任隊員,每月平均實領薪資新臺 幣(下同)37,733元(已扣除勞保費672 元),確有薪資之 固定收入乙情,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有其在職證明書、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 年1 月至同年8 月薪資單在 卷可憑(見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卷【下稱消債更卷 】第32頁至33頁、111 頁至115 頁及本卷第66頁、99頁), 堪認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 月為1 期,共分72期(即6 年)清償,第1-27期每期清償11 ,000元,第28-46 期每期清償15,300元,第47-72 期每期清 償19,600元,並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年 度第3 期給付50,000元,共計6 次,總清償金額為1,397,30 0 元,清償成數為52.6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 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如附表三所示之 土地及股份,財產總額約14,840元,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磐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價資 料在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28頁、本卷第119 頁);而其聲 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為275,34 5 元,均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 償總額1,397,3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 額顯無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債權人雖主張應將土地及股 票處分後列入清償云云,按更生程序係使瀕臨經濟上破綻之 債務人,能依更生方案一方面受債務之一部減免,另一方面 以將來收入等作為償債財源而分期清償剩餘債務,以謀求其 經濟生活重建之債務清理程序,故債務人係更生方案履行債 務,其現有財產並未如清算程序般於程序中受變價而喪失。 從而,債務人既係聲請更生,而非清算,自無強令其處分如 附表三所示土地及股份,而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之必 要。況附表三編號1 之土地係坐落彰化縣,債務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非高,一般市場人士有無購買意願?縱經出售成功, 其售價是否與公告現值相當?出售價格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 ,是否尚有餘額?均有疑慮;至附表三編號2 之股份係屬非 上市(櫃)公司之股份,則其實際價值是否達票面價值之金 額?是否易於變價?亦非無疑。故債務人未將附表三編號1 之土地及編號2 之股份予以變價,難認有何不公允之處,債 權人上開主張,實非可採。 ㈡次查,債權人主張應以39,898元為債務人目前薪資,惟債務 人每月平均實領薪資37,733元,前已敘明,上開實領薪資係 以應領薪資扣除勞保費計算,詳觀前揭薪資單之記載,上開 實領薪資之計算並無不實。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距強制退休 年齡尚有14年之久,有工作能力,且可兼職以增加收入云云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 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 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 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盡其最大能力提 出清償條件,其過往或將來薪資收入實難作為現有薪資之判 斷依據。至債務人是否從事兼職或較高薪之工作,以增加收 入,除涉及債務人自身能力外,更須視就業市場需求而定, 並非債務人自己可以決定,亦非債權人或法院得以強迫其為 之,債權人上開主張,實屬無據。 ㈢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延長清償期為8 年,惟查債務人並無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但書所規定延長清 償期為8 年之情事,債權人徒以債務人尚有工作能力,主張 應延長清償期云云,顯然於法不合,自難採憑。 ㈣債務人以其每月薪資37,733元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13,800元,及3 名在學子女(張○○、張○、張○○)扶養 費每月每名各4,300 元共計26,700元為必要支出,參酌內政 部所公布101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794元(按 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 退金及稅賦等項),債務人之必要支出顯未逾越一般人之生 活程度,且債務人願於其長子及次子年滿22歲後,分別將每 月所減省之扶養費4,300 元自第28期起及第47期起加入清償 金額,並願於農曆年前每期增加5 萬元清償金額,足認債務 人固定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及所需負擔之扶養費外,悉數 充為償債基礎,應認債務人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而屬 合理。 ㈤另債權人主張更生方案記載債務人如未履行,債權人得依確 定債權表所列債權,要求債務人立即清償債權表項下所列本 金及依各該原始契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向後請求至清償 日止等語。惟債務人若未依更生方案履行,債權人本得依本 條例第7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債權人得聲請執行 之債權額係法院依本條例第36條規定確定之債權表之債權額 ,非謂債權人得依原契約規定計算利息、違約金求償,是其 此項請求於法不合,自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 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T30X0L2;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72期(即6 年)清償。 │ │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 至2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000元,第28至46期每期│ │ 清償15,300元,第47至72期每期清償19,600元。各債權人之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 │ 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654,991 元。 │ │4.清償總金額:1,397,300元。 │ │5.總清償比例:52.63﹪。 │ │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述7.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表所示債│ │ 權總合。 │ │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 │ 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 │ │ │ 每 期 受 分 配 金 額 │ │ │ │ │ │ │ │ │ │ │ │編│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號│ │ │第1至27期 │第28至46期│第47至72期│每年度第3 期│ │ │ │ │ │ │ │(共6 次) │ ├─┼──────┼─────┼─────┼─────┼─────┼──────┤ │ 1│台北富邦商業│31,625元 │131元 │182元 │233元 │595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7,413 元 │31元 │43元 │55元 │140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3│永豐商業銀行│1,448,170 │6,000元 │8,346元 │10,692元 │27,27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元 │ │ │ │ │ ├─┼──────┼─────┼─────┼─────┼─────┼──────┤ │ 4│花旗(台灣)│1,167,783 │4,838元 │6,729元 │8,620元 │21,990元 │ │ │商業銀行股份│元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2,654,991 │11,000 元 │15,300 元 │19,600元 │50,000元 │ │ │ │元 │ │ │ │ │ ├─┴──────┴─────┴─────┴─────┴─────┴──────┤ │叁、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第1 至27期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大於0.6 元部分,以1 │ │ 元計算,未逾0.6 元部分,不予計入)。 │ │三、第28至72期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除金融機構債權人部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6 條 │ │ 第2 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債務人│ │ 仍需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詢問如何辦理相關手續)外,其餘債權人部分,應自行向各│ │ 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附表三:財產明細 ┌──┬───────┬───────────────────────┐ │編號│ 財 產 種 類 │財 產 明 細 │ ├──┼───────┼───────────────────────┤ │ 1 │土地 │彰化縣○○鄉○○段○○○○○○○ ○號土地(地目:田,│ │ │ │),應有部分9/1 。經彰化地方法院89執全字1570號│ │ │ │假扣押在案。 │ ├──┼───────┼───────────────────────┤ │ 2 │股份 │磐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000股。 │ └──┴───────┴───────────────────────┘ ~T64X4L2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