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垣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步垣
相 對 人 張宗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第二點中關於「
上開擔保金業於民國83年2 月8 日經
提存所准予取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
擔保金業於民國85年
2 月8 日經提存所准予取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