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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渥特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鯤 被   告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零玖萬零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100 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並聲明:被告於民國89年間將工地名稱為「摩天鎮」 建案中之地下室連續壁防水抓漏、外牆防水及鄰損修護相關工 程交由原告施做,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下同)529 萬0,206 元 。原告除尚未施做之E 棟外牆防水工程220 萬元部分尚未施做 外,其餘工程均施做完畢,被告共積欠原告工程款309 萬0206 元未償還。被告原以該公司名下之白雲山莊一戶(建物門牌為 新北市○○區○○街○○○ 巷○○弄2 之2 號7 樓)及平面車位一 個抵付上開工程款,惟因被告欠稅,原告亦無多餘資金可辦理 移轉時所需之費用,至上開房屋遭抵押權人聲請拍賣執行完畢 。是依據兩造之工程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309 萬02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4 月18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併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全盈隆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98年6 月6 日98(全)字第06061 號函、可換屋工 程款統計單、南港區公所郵局90年第41號存證信函為證,且 被告並未提出書面或到庭為爭執。準此,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可採信。 五、兩造間既有工程承攬之契約關係,且原告亦完成其所請求之 工程款應完成之工程,被告雖曾以他物即房地一戶及車位替 代清償工程款,惟尚未清償時即遭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 ,故原告之工程款債權並未受償。原告依據兩造間之工程承 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工程款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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