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耀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碧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貳萬
柒仟玖佰肆拾叁元(算式:18,227,943+300,000 =18,527,943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