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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耀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貳萬 柒仟玖佰肆拾叁元(算式:18,227,943+300,000 =18,527,94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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