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建字第五十二號
原 告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憲聰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斐雯律師
被 告 郁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合作協議書第五條
可稽(見本院卷原證二),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