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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建字第五十二號 原   告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聰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斐雯律師 被   告 郁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合作協議書第五條可稽(見本院卷原證二),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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