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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樺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樹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祖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工程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惟兩 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承攬單契約一般條款第拾玖 條第1 款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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