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康志福
訴訟代理人 周廷翰
律師
吳雅貞律師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
陳誌泓律師
翁乙仙律師
被 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本
院所為之判決,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訴訟雖經本院於101年2月24日判決原告之起訴全部勝訴
,但漏未就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判命
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茲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並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