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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訴訟代理人 周廷翰律師       吳雅貞律師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       陳誌泓律師       翁乙仙律師 被   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本 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訴訟雖經本院於101年2月24日判決原告之起訴全部勝訴 ,但漏未就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判命 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茲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並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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