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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勤創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市貿易有限公司、祥華股份有限公司、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計算式 :8,138,824+703,920=8,842,74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叁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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