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順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來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反訴被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
分公司(原名交通
部基隆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鄧世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
日本院100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1 月8 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新臺幣
697,404 元,此項裁定業經上訴人於102 年1 月14日收受,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