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債 務 人 黃奕璿原名:黃柏.
代 理 人 林心榆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
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
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
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
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
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自數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離職之原因;如係
非自願性離職,請說明是否領取
資遣費或相
關給付?其金額若干元?債務人就該等給付之使用流向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離職證明書)。
2.債務人既從事業務工作,依常情,每月收入來源除固定底薪以
外,應有其他業績獎金、佣金或服務費。債務人應據實報告每
月實際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業績獎金、佣金、服務
費、紅利),並說明是否得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
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3.債務人之父黃富生目前居住處所何在?其是否定期領取相關敬
老津貼或其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前於數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及目前工作,何以無法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而有使用私
人汽車之需?請就各該任職期間分別說明,並陳報各該公司是
否就交通費用
予以補貼?各公司每月補貼金額若干? 並提出相
關具體證明文件。
5.提出債務人自98年11月
迄今汽車稅金繳款證明、育兒津貼及其
他補助款或津貼收入明細。
6.提出98年11月起至101 年3 月止之薪資單、勞保費、健保費、
繳納收據或明細。
7.說明債務人銀行存摺中,關於100 年4 月、99年7 月及99年10
月,由勞保局匯入35,120元、107,901 元、35,120元之原因;
關於100 年6 月及同年8 月,房貸匯入8,200 元、7,000 元之
原因;關於98年12月有酒泉街新家匯入10萬元之原因,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汽車行照,並陳報該車輛現值若干,並提出具體證
明文件。